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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题:中国修辞学会教育语言学研究会 工作条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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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修辞学会教育语言学研究会
工 作 条 例

第一条 本研究会全称为“中国修辞学会教育语言学研究会”。
第二条 本研究会隶属于“中国修辞学会”,接受“中国修辞学会”的指导、监督和管理。
第三条 本研究会是由从事 教育语言学研究及应用 的学者和语言教学的教师自愿组成的学术团体。本研究会遵守我国宪法、法律、法规条文和国家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;不从事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。
第四条 本研究会的宗旨是联络和团结国内从事 教育语言学研究及应用 的学者和语言教学的教师,在马克思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、“三个代表”和“科学发展观”的重要思想指导下,遵循学术民主和求索精神,开展 教育语言学 的研究和应用活动,推动国内外相关学术交流,为 教育语言学研究及应用 做出贡献。
第五条 工作范围:
1)深入分析语言教学现状,广泛交流国内外教育语言学研究成果,活跃思想,开阔思路,互通信息,与时俱进;
2) 组织语言教学培训、教学经验交流和专题研讨会等活动,提高语言教师的研究和应用水平,为培养应用型人才服务,为改革开放服务;
3) 做好语言教材建设的协调工作,提高教材建设水平;
4) 建立教育语言学学科建设信息库和会员交流平台;
5) 出版相关教育语言学研究及应用丛书和论文专刊等。
第六条 内部组织机构:
1)本研究会设会长一名,副会长和常务理事若干名。会长、副会长由常务理事会议推举产生,报上级学会批准后生效,或者由上级学会常务理事会决定任免。本研究会的会长负责教育语言学研究会的全面工作,副会长和常务理事、理事协助会长开展工作。会长、副会长、常务理事、理事的任期为五年。会长不能正常领导研究会工作时,应当指定一名副会长具体负责。研究会由会长、副会长及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议,为本研究会的最高决策机构。研究会的重大工作决议,须经常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。
2)本研究会按照上级研究会章程规定,可以在会员中吸收与本研究会业务相关的会员,在社会中发展的会员必须符合本研究会的要求。本研究会吸收新会员,须经本研究会的会长会议同意,报研究会理事会备案。在社会中发展会员,需按照研究会发展会员的程序进行,由本人提出加入研究会的申请,由会长会议批准。
3)本研究会在会长会议领导下,设立秘书处(办公室),具体负责本研究会的日常事务工作。秘书处(办公室)的专职工作人员可以由研究会指派,也可以由本研究会委员会聘免。
4)本研究会工作条例的修改,以及会长、住所、名称、业务范围等变更,由本研究会常务理事会议通过后,报上级学会备案。
5)本研究会工作条例由本研究会会长会议解释。
6)本研究会秘书处设于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(中山北路3553号伸大厦901室)。
第七条 本研究会每年举行一次专题研讨会议。
第八条 会员申请:
1)从事语言教学研究及应用的学者及教师皆可申请加入本研究会。
2)会员享有如下权利:优先参加本研究会举办的学术活动 ;优先获得本研究会的有关资料;以研究会名义优先推荐发表有关研究成果;对研究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。
3)会员除履行语言教学研究及应用义务之外,同时应履行如下义务:遵守本研究会章程,积极参加本研究会所组织的活动,完成本研究会所委托的工作。
4)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的申请、会费缴纳、管理由本研究会统一负责。
中国修辞学会教育语言学研究会
(简称“中国教育语言学研究会”)
2010年2月1日
地 址:上海市中山北路3553号伸大厦901室 邮编200062
邮件地址:yyxenglish@yeah.net
电 话:021-52717876
  点击: 1874 次,评论: 0 次 提交日期: 2011/3/31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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